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也很重要!

沃保整理
2020/09/29
曾彬
东莞 平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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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环境日趋恶劣,患病几率变大,现代人风险意识逐渐提高,购买人身保险成了不少当代人抵御未来不确定风险的一种手段,我们知道,无论是从保险业务员处购买保险,还是通过网络订单购买保险,都会有要求对疾病、身体状况等进行如实告知。有人会问,这“如实告知”,真的很重要吗?

随着全球环境日趋恶劣,患病几率变大,现代人风险意识逐渐提高,购买人身保险成了不少当代人抵御未来不确定风险的一种手段,我们知道,无论是从保险业务员处购买保险,还是通过网络订单购买保险,都会有要求对疾病、身体状况等进行如实告知。有人会问,这“如实告知”,真的很重要吗?

非常重要!纵观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发生赔偿事由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浙江绍兴的张女士,于2018年1月检查出来右下肺有阴影,2018年3月通过其女儿(当时系保险公司代理人)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年缴费8000余元。2019年张女士被确诊右肺下叶病变,被确诊为肺腺癌。但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张女士诉至法院。

此案经过3次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出示了张女士在投保前存在多种拒保疾病的病历、张女士在保险公司的回访中,明确自己已经如实告知,并知晓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影响合同效力的电话录音及书面声明。最终,法院认为张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理赔金的行为,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的规定。

“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此条如何理解?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被保险人没有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不告知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

《保险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也很重要!

此条如何理解?根据法条规定,如实告知的范围是重要事实,即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费率承保的各种客观事实和情况,如果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后,将拒绝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水平,才构成法条中的“足以影响”。

法之律剑认为,作为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在医疗全范围联网的情况下,发生理赔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自然会去医院调取相关病历,隐瞒并不能带来赔付,而且在故意隐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连先前支付的保险费都不会退回。

作为保险业务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按照流程进行询问,千万不可代为填写风险询问表,并留存相应证据。

告知义务的本质在于便于保险人充分了解信息,正确评估风险,而保险发挥社会作用的前提,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如实告知,真的很重要!

曾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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